1 总则


1.0.1 为了在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和保护环境,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高层、超高层建筑和高耸构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对于有不良地质作用、地质灾害和特殊性岩土的场地和地基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3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应体现高层建筑特点、重视地区经验、广泛搜集资料,详细了解和明确建设、设计要求,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真实准确、评价确切合理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工程咨询报告。
1.0.4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 1 本条主要明确了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和指导思想。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在于在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合理统一技术标准,促进岩土工程技术进步;为高层建筑而进行的岩土工程勘察,在指导思想上应起好四个方面的桥梁作用:即“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及地质体与结构体之间、工程地质与土木工程之间、勘察与设计之间的桥梁作用,且应在它们之间保证有足够的“搭接长度”。岩土工程勘察不仅是客观地反映工程地质条件,而是要为高层建筑的设计、施工和建设的全过程服务。在制定勘察方案、选择勘察手段和方法、进行岩土工程分析评价、提出勘察报告以及在建设期间的全过程都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和保护环境。为达到上述目的,本次修订中加强了分析评价内容,并注意吸收了近十年来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中的新技术和新经验,尤其是原位测试技术的应用。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本规程中所指高层、超高层建筑系根据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划分确定,该通则规定:1.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2.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高度超过24m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3.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本规程中的高耸构筑物系指烟囱、水塔、电视塔,双曲线冷却塔、石油化工塔、贮仓等民用与工业高耸结构物。
考虑到在勘察阶段划分、勘察手段、勘察方法和勘察评价方面,本规程可以满足所有高层建筑、高耸构筑物勘察的要求,因而本次修订时取消了原规程适用范围为50层以下高层建筑、100m以下重要构筑物和300m以下高耸构筑物的限制。
1.0.3 本条提出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的共性和原则性要求。高层建筑的特点是竖向和水平荷载均很大,基础埋置深,地基基础通常按变形控制设计,制定勘察方案和分析评价时应充分考虑这些特点。考虑到我国幅员宽广,地基条件差异性很大,故进行勘察时要重视地区经验,因地制宜布置勘察方案和进行分析评价;实践证明,只有在详细了解和摸清建设和设计要求情况下才能使勘察工作有较强的针对性,解决好设计和施工所关心的岩土工程问题,做到勘察评价有的放矢,勘察结论与建议切合工程实际,故本条强调了详细了解和研究建设、设计要求。原始资料的真实性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在2000年1月30日由国务院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就提出了“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故本规程的总则中规定“提出资料真实准确、评价确切合理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工程咨询报告”。
1.0.4 在执行本规程时,尚应符合的现行国家标准主要包括:《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 50218、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等,尤其是其中的强制性条文。

目录导航